“您好,我是某某涉嫌某某一案的辩护律师,我来贵院阅卷,请提供某某案件的有关材料。”2024年7月,l律师来到茶陵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阅卷。
检察工作人员在审核律师申请阅卷的“三证”信息时发现,该名律师在担任此案辩护人的同时,还正在担任与此案有事实关联案件的辨护人,存在同一律师为两名关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工作人员当场告知l律师,其担任此案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同案或关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呢?
两名及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必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如果允许一名律师可以在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中为两名及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在辩护时自相矛盾,损害另一方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如行贿与受贿、毒品买卖的上下游案件等。因此,法律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二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来源:茶陵县检察院
作者:刘凤
编辑: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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