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茶政告〔2022〕75号
当前,我县持续高温、晴旱天气,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应对森林防火形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期: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茶陵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禁止燃放品种:
禁止燃放的品种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纳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冷光烟花和含黑火药、烟火药的电子烟花等产品。
采用声、光、电、气等不含黑火药、烟火药的产品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其燃放行为不在本通告管辖范围。
四、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推动和组织实施,要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位。社区(村委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行政处罚工作;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废弃物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宣传、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应急、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工作。
五、法律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时段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市监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运输)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追责。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发现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监护人未履行管理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6日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编辑: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