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1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我市森林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期
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森林和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烧田埂、烧土灰、烧稻草、违规炼山、烧疫木以及其他生产用火;
(三)严禁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烧木炭、烧马蜂窝、放孔明灯、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四)严禁在林区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及进行其他祭祀用火;
(五)严禁烧山驱兽、驱虫和使用其他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方法捕猎、狩猎;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严防失火。
四、禁火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托林长制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一长三员”特别是护林员的作用,构建责任到人、到山头地块责任体系,确保事有人管、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二)林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林业部门要督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森林经营单位切实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实行扫码入山,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情举报电话:119、12119、28895382(市林业局)、28681758(市应急管理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编辑: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