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疫防办告(2021)8号
关于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十不准”的通告
为巩固不断向好的疫情防控形势,全面加强科学化精细化常态化防控,确保广大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等,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情况,现将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十不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不准延报、虚报、瞒报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个人接触史。
二、不准拒绝相关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测量体温、借用、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
三、不准在未做好戴口罩、测温、验“双码”等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乘用电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进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准在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擅自接触他人。
五、不准在因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就医或药店购药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个人信息。
六、不准违规举办红白喜事、大型会议、宗教活动、民俗活动、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
七、不准歧视、侮辱新冠病例及其他涉疫人员。
八、不准拒绝接受疾控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
九、不准泄露和传播涉疫人员个人隐私信息和未公开的防疫信息。
十、不准寻衅滋事、恶意逃避、干扰、对抗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如违反上述“十不准”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中共株洲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来源:中共株洲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贺凌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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